1、负责保护水、水域、水工程、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,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。
2、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水资源、河道、水土保持、水工程、水文设施和防汛设施等进行监察,负责受理、查处水事案件,调处水事纠纷,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、刑事案件。
3、负责全区范围内涉水事项审批和河道取土、采砂管理,实施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制度及管理;
4、负责对区水利工程项目和上级质监站委托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。
5、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(中间)验收和竣工验收,提出质量监督评定报告。
6、参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查、质量事故分析,裁定受监工程的有关质量争端。
电话:水政监察大队:2289410 水利工程质监站:2289406